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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迎来黄金时代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日期:2020-11-23 09:40:51分享到

  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中国正处于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入融合的第二阶段,即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资产化阶段。未来,应加快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生命健康、新材料、智能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后疫情时代,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将从自发变为自觉,从启动变为加速,迎来加速推进的黄金时代。同时,在数据确权的基础上,应创新数据交易方式,探索采用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信托、数据经纪人的方式开展数据交易。

  处于融合第二阶段

  中国证券报: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进程目前处于什么阶段?下一步深度融合的着力点在哪?

  沈建光: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这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前期,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等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已经形成了丰富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比如网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6.2%,按照可比口径计算,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名义增长15.6%,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约7.85个百分点。

  今年暴发的疫情更凸显了数字经济的韧性。数字经济逆势而上,不仅保持了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且对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正处于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入融合的第二阶段,即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资产化阶段。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科技与实体经济的加速融合,带来新产业、新模式的无限可能。

  未来,应加快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应重点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布局生命健康、新材料、智能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数字经济和产业的深入融合,壮大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

  中国证券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应该从哪些方面发力?

  沈建光:后疫情时代,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将从自发变为自觉,从启动变为加速,迎来加速推进的黄金时代。未来,应在以下三方面发力:

  一是充分运用数据要素重塑商业模式。应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充分利用数据资源,进行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推动形成数字与实体深度交融、物质与信息耦合驱动的新型发展模式,进而促进新兴领域业务创新增值、提升企业核心价值。

  二是推动科技平台与传统企业融合共生。在商业服务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国内的大型互联网平台有效打通了供应链、创新链、服务链、物流链、金融链,为众多传统企业和开发者提供数字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带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未来,在制造、医疗、交通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应继续发挥拥有数字科技优势的互联网平台的作用,与传统企业融合共生,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高度协同,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的一体化,驱动生产和管理效率提升、产品供给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

  三是推动政企协同促产业数字化转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政府建设,目前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40多个国务院部门已全部开通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后期,应继续加大各城市与科技企业的合作,推进建设智能城市,实现智能交通、智能医疗、智能政务三位一体,融合开发政务数据与商业数据,共同打造城市数字化基础设施。“政府引导+平台支撑”将成为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主要模式。

  创新数据交易方式

  中国证券报:如何更好破解数据确权定价难题?

  沈建光:数据确权和定价是数据合理使用的基础。数据产权应当分类别确定:日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发布,规范了个人信息使用的一般规则,给个人数据产权界定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信息处理者可以基于同意或者合同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够最大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及社会三者的利益,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来约束数据的使用方式、数据收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与数据相关的责任承担方式。社会数据的产权应当属于全社会,社会数据是公共产品、公共资源。政府数据的产权与社会数据相似,产权归属于政府,属于公共资源。企业数据的产权在尊重和不侵犯前三类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劳动所获取、加工、使用的数据应当归属于企业本身。

  在数据确权的基础上,应当一方面创新数据交易的方式,探索采用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信托、数据经纪人的方式开展数据交易,并通过市场化方式,从成本、收益、效用、用户等属性确定数据价值的构成,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确定数据要素的定价规则和定价标准;另一方面强化数据保护与数据安全的技术手段,并将这些技术手段的价值附加到数据交易的定价中,引导数据交易遵循合规、安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

  中国证券报:《建议》提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企业应如何进一步有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沈建光:信息安全风险伴随着信息与数据的使用过程,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利用数据,最大化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对于企业来说,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有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一是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立专门机构和机制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尤其在数据共享、数据跨境、数据画像等方面重点关注合规。

  二是积极开发技术手段用以保障信息安全,探索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方式解决信息不出库的价值实现。

  三是有意识地培养员工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提升全员的信息安全保护水平。

  四是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并宣传公司的信息安全保护政策与实践,加强行业经验交流。

  推进产业集群和数字政府建设

  中国证券报: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数字化建设还存在哪些短板?应在哪些方面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沈建光:目前,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化建设存在区域分布不均、产业数字化程度不足、“高尖端”核心技术有“卡脖子”风险、数字基建不足等问题。未来,应着力从战略、技术、数据要素、企业创新等方面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是改善营商环境,推进产业集群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更多税收便利优惠,简化审批,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提供创新机制的土壤,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优势。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未来社会无论是在生产上还是生活上都会更加数字化。数据将会大规模地应用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以及制造与服务等各场景,例如助贷业务就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金融领域大范围使用和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的产物和体现。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数据资产化的广泛应用和消费需求的变革催生出了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是增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力。技术是保持产业链韧性的关键,尤其是面临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包括部分国家的科技围堵、产业链回流、全球化逆流等,更应加强技术的研发创新等。未来,应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未来发展新优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

  四是提高数字治理能力,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形成数字经济国际治理新机制。增强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握好时机、节点和重点,针对数字经济治理权力配置、边界设定、议事规则等核心问题,主动提出自己的主张,提高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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