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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理性投资人 学投资教育案例

来源:中信建投基金公司 发表日期:2020-05-22 19:45:57分享到

       每年515日为“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宣传投资者保护相关知识,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资本市场,了解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防范意识。中信建投基金现整理了典型的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在此提示各位投资人,理性参与投资,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基金资管产品债券交易连环违约纠纷案例

(一) 案例简介

某私募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交易,通过逆回购交易模式反复操作,杠杆较高,其中持有较多的是某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另一债券违约影响, 资管计划持有的债券估值被调整为零, 该资管计划无法继续借入资金回购债券,进而也无法继续开展质押式逆回购交易维系其他到期交易继续开展,从而导致其与多个金融机构的其他正常债券相关的多笔逆回购交易遭受波及,整个资管计划下的债券交易出现连环违约,整体违约金额最高时近10亿元,该纠纷涉及4家公募基金、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家委托人, 1家托管券商,法律关系复杂,监管部门对资管计划管理人基金公司依法采取了监管措施,及时采取账户监管、指导交易等措施, 降低了该基金的整体杠杆率, 但众多机构间纠纷并未彻底解决,纠纷涉及金额仍高达数亿元,各方僵持不下, 缺乏信任,部分机构采取申请仲裁、司法冻结等措施,矛盾有激化可能,风险巨大,为维护基金行业形象和声誉,避免局面失控,促进相关争议公平高效的解决, 在相关当事人的要求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纠纷发生半年后介入,首先缓解各方紧张对立局面,协调当事人申请中止仲裁,随后派出精干专业的调解团队开展调解工作,聘请资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调各方在协会统一主持下,确立了此次债券投资违约事件处置的原则,此后,调解人员加班加点,夜以继日与当事人沟通协调,主持开展了数十场一对一、 一对多、 多对多的调解会议,在关键时期,调解人员一天要跟七方通数十次电话,甚至周末、 深夜时还要对各方提出的诉求进行沟通协调,基金业协会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各当事方在基金业协会调解人员和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该纠纷按调解协议得到有效解决。

(二) 案例分析和启示

对会员之间、 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是法律赋予基金业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该案是基金业协会会员间债券交易纠纷第一案,具有重要的行业示范意义,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主动发挥引导作用,积极与司法审判机关探索调解合作新模式,采取多元手段化解行业纠纷矛盾,一方面通过行业调解加司法确认的模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调解权威性,快速有效地降低了会员间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内部封闭化处置,以基金业协会的行业公信力,协调各方按照公平原则有序分配基金财产,化解复杂的债务纠纷并有效抑制基金领域风险外溢,防范个例风险演变成局部风险甚至行业性风险。(案例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内幕交易切勿碰 泄密搭上挚友情

) 案情回顾

小双对股票市场比较关注,平时和同学朋友聚会聊天当然也少不了股市的话题, 都说市场上有三种股票最牛:别人的股票, 刚卖掉的股票和想买没买的股票, 每次听别人炫耀自己在某某股票赚了多少钱,小双都不由自主地暗暗羡慕, 还要半开玩笑地责备那个同学当初为什么不给大家推荐共享,有一回, 小双的会计师同学小芳在聚会时告诉他, 自己正在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小双眼前一亮, 虽然平时也偶尔在各个场合听说各色各样关于上市公司的消息, 但是同学小芳的这个消息可靠性应该很高, 他筹集了自己的全部资金押注上市公司,共买入公司股票62余万股,买入金额1300余万元, 不久后公司果然宣布停牌进行重组, 股票复牌后, 上市公司股价如期接连涨停, 小双择时卖出股票, 获利 700 余万元, 但是,小双还没来得及跟大家炫耀, 就被告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这回小双摊上大事了, 最终, 会计师同学小芳因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10万元,小双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4年, 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00万元。

) 案件分析与启示

依据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内幕交易不仅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还包括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小双的会计师同学小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虽未直接交易公司股票,但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小双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亦构成了刑事犯罪,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很多人炒股跟小双一样喜欢找熟人推荐, 打听小道消息,没有回避内幕交易的意识, 殊不知若一旦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那可就不是金钱上的损失这么简单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人生会因此留下难以洗刷的污点,广大投资者要筑牢思想防线,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不仅不能保证获利,还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遭受更大损失,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应当重视价值投资,以公司经营业绩和行业前景等基本面情况作为主要考量因素。案例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说者无意听有心 谨防过失泄天机

) 案情回顾

200710月间, 某公司高管小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要购买某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一事,其妻子小渝听到了电话内容,但是小勇没有亲自向小渝说过借壳上市的进展, 随后不久,小渝将借壳一事告知给了外甥女小琴,并推荐她购买包括该上市公司股票在内的几只股票,小琴根据小渝的建议,利用自己及丈夫李某账户合计买入卖壳的上市公司股票9.96万股,股票复牌后涨幅几近翻番, 小琴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最终,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小勇和小渝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小琴违法所得11.23万元, 并处以11.23万元的罚款。

) 案件分析与启示

这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本案中,某公司借壳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小勇受某公司方面委托,全程参与了该次借壳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等各个阶段,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小渝,小勇的行为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同时,其配偶小渝在家中偶然获知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小琴, 并建议其买入被借壳上市公司的股票, 属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小琴接受了小渝的建议,多次买入被借壳的上市公司股票, 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 侵蚀和破坏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获利的情 况外,亦有泄露或通过配偶、亲属、朋友“ 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更便捷、及时地获知上市公司重要的内幕信息,因此更应保持高度谨慎,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与管理,同时,对于与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存在接触的人员,在获知内幕信息之后,也应承担保密义务,不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自己交易、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总而言之,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加强保密意识, 完善保密措施, 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即使无意中泄密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作为投资者应守住底线,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案例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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